(表二十五)
《瑜伽論》攝決擇分所舉的十八依因,是依大種六位差別而說,即一凈不凈位、二堅不堅位、三慢暖位、四和合位、五不平等位、六平等位。隨其所應(yīng)建立前觸,不增不減。
第十一、法處所攝色,是意根所對意識所緣的色。略有五種:(1)極略色、(2)極迥色、(3)受所行色、(4)遍計所起色、(5)自在所生色。這五種色,是意識的所緣境,在十二處中的法處所攝,故名法處所攝色。這里分別解釋如下:
(1)極略色:《對法論》說極微為體,即除迥色等余五色根五色境及四大種法處實色極微為性。極是至義、窮義,略有二義:一總義,總略眾色分析至極微名極略色。二少義,分析眼等諸根色等諸境至極少處名極略色。略是總略,略色之極故不稱極微,而稱名極略。色即極略,或色之極略,故名極略色。
(2)極迥色:《雜集論》說:‘即此離余礙觸色?!钥战缟珮O微為體。即于空界明暗色析至極微總名極迥,故迥色即明暗色,但非一切明暗色都是迥色,因為明暗色有兩種:一空一顯色,即在上的明暗,大虛空所現(xiàn)的明色。二迥色,即在下的明暗,屋宅等間所現(xiàn)的明暗色。
(3)受所引色:《對法論》說:無表色為體。無表總有三種:一律儀無表,二不律儀無表,三非律儀非不律儀無表,皆以善惡思心所種子為體。律儀是善;不律儀是惡;非律儀非不律儀是處中無表,即若有布施或打擊等是律儀不律儀所不攝業(yè),皆是非律儀非不律儀所收。但其思心所種子即屬于善惡類中,故沒有別的處中無表的思心所種子。律儀無表總有三種:一別解脫無表,即七眾別解脫戒。二定俱無表,即八等至俱有諸有漏戒。此亦名為靜慮律儀,色界戒勝故以為名。三無漏無表,即等至俱有的諸無漏戒。律儀無表、不律儀無表、處中無表,都是依發(fā)動和防止身語善惡的思心所種子上建立的。這思心所的功能種子,本來不是色法,就它所發(fā)動和所防護的身語色邊假說名色。思心所種子,是潛藏在心識中的功能。不能表示自己內(nèi)心的善惡令他知故,所以名為無表。約不能表示善惡業(yè)與所發(fā)所防的身語色二義,總合說名無表色。這些無表,為受所引起。受是領(lǐng)受,引是引發(fā),因教理或從師所領(lǐng)受其義,而引起發(fā)防身語色的思心所種子,是受之所引,故名受所引色。雖然定共戒、道共戒得不從他受,但約得定道的方便時亦從師教來說,亦名受所引。不律儀由自發(fā)誓定期,或從他受,皆是受所引。
(4)遍計所起色:《雜集論》說是影像色,即散位獨生意識,通三性能遍計度心所變的根塵而無根塵用,乃至水月鏡像等境,沒有實用的影像景色,就是遍計所起色的體。影像色境從能遍計度的意識所起,故名遍計所起色。
(5)自在所生色:又名定果色,《雜集論》說以解脫靜慮所行境色為體。解脫指四解脫,即四無色定。靜慮即四靜慮。即由殊勝的定力于一切境色皆得自在,隨意轉(zhuǎn)變色聲香味觸等境色生起。定通無擁滯障礙,若為自在,果色從彼定力生起,故名所生,所生即色、或自在之所生色,故名自在所生色。
這五種色,前四皆假。極微無體,由現(xiàn)行者的智慧分析粗色至最細邊際,建立極微,非為有體。如《瑜伽師地論》第三卷說:‘復(fù)次于色聚中,曾無極微生,若從自種生時,唯聚集生或細或中或大。又非極微集成色聚,但由覺慧分析諸色極量邊際,分別假立以為極微?!蕵O略極迥兩色俱是假有。據(jù)《成唯識論》說,無表是依思愿善惡分限假立,《成業(yè)論》也說依善惡二思種子未損壞位假立善惡律儀無表,故知受所行色亦是假有。遍計所起色是假無疑。定自在所生色,有實有假,圣者可變,皆能成實有用,極殊勝故。異生所變,唯令他見,不堪受用,故是假有。
總上所說的四大種及大種所造的十一種色法,就是整個的色蘊。在《廣五蘊論》中,把它總略起來攝為三種:一可見有對色,二不可見有對色,三不可見無對色。這里所說的可見不可見,是指眼所見的色法為可見,意識所緣為不可見。有對無對,是說有能所礙者為有對,非能所礙者為無對。可見有對的色法,即顯色與一切的形色和表色。不可見有對,即眼耳等五勝義根,和聲香味觸。不可見無對,即法處所攝色。以《顯揚圣教論》十八卷說法處色有十二相中,第三無見相等四無對相。又《瑜伽師地論》六十六卷:‘問:世尊說有無見無對色,當(dāng)言何等大種所造?答:若彼定心思惟欲界有色諸法,影像生起,當(dāng)言欲界大種所造。若彼定心思惟色界有色諸法,影像生起,當(dāng)言色界大種所造?!蛇@答中明定果色大種所造差別,故知法處所攝色總是無見無對。
乙、受蘊
受是領(lǐng)納義,這是一個領(lǐng)取納受所緣境界的心所,能生起欣求的愛欲。在我們所緣的境界方面有與我們身心上相違、相順和中庸的三種,所以能緣的心上也就生起了苦、樂、舍三種不同的感受。因此有苦樂舍三受的差別建立,是為三受門。即領(lǐng)納相違境相逼迫身心,說名苦受;領(lǐng)納相順的境相適悅身心,說名樂受;領(lǐng)納中庸境相對于身心非逼非悅,說名舍受。對于樂受未得的時候,有希望和合的愛欲,已得有不愿乖離的愛欲;于苦受未得的時候,有不愿會合的欲,已得時有乖離的欲:于舍受起不合不離的非二欲。
諸論中又于苦樂兩受里從所依根上分出憂受喜受,成為苦樂憂喜舍五受門。從苦樂中分出憂喜,根據(jù)《成唯識論》卷五所說有三個理由:一由逼悅身心的行相有所不同,逼悅于身上,說名苦受樂受;逼悅于心上,說名憂受喜受。二由無分別有分別的不同;即逼迫和適悅在前五識上,都沒有隨念分別和計度分別,說名為苦受樂受;逼迫和適悅在意識上是有分別的,說名為憂為喜。三由粗重輕微有差別,即在五識上的逼悅,都是粗重的。說名為苦為樂;在意識上的逼悅都是輕微的,說名為憂受喜受。
為什么舍受不分為兩種呢?因為非逼非悅的舍相在五識和六識上都沒有差別,平等無異,所以不分。
總起來說,三受是約領(lǐng)受義邊建立的,五受是約從根生義邊建立的。